日前,惠州市住建局印發《開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投標“評定分離”工作(試行)》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項目推行“評定分離”的工作指引》。
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市各級政府、國有企業投資的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應積極推行“評定分離”方式,采用“評定分離”方式的項目數占比原則上不低于50%。
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行招標人負責制,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標活動的第一責任人。
二、評標可采用“定性評審”或“定量評審”的方式推薦中標候選人。
三、定標可采用票決法、集體議事法或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定標方法。
(1)票決法
定標委員會成員每人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中選取1名進行投票,填寫投票表,采用記名方式并注明推薦理由。按得票數量由多到少的順序進行排名,排名第一且超過定標委員會成員數量半數的,為第一中標候選人。如無中標候選人得票超過半數的,則對票數前兩名的中標候選人(包括票數相同)再次進行投票,直至出現票數過半的中標候選人確定為第一中標候選人。第二、第三中標候選人按此方式產生。
(2)集體議事法
定標委員會成員各自發表意見,進行集體商議,由定標委員會確定排序的前三名中標候選人。所有參加會議的定標委員會成員的意見應當作書面記錄,并由定標委員會成員簽字確認。
四、中標候選人公示
定標委員會應編制定標報告。招標人應當自收到定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中標人候選人公示期滿,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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